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,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》(学位〔2014〕3号)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 博士研究生预答辩
(一)预答辩的目的
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、评审和答辩之前,对博士学位论文预先审查,判定其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,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,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,从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。
(二)预答辩的时间要求
预答辩工作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之前完成,并保证学位论文在评审前有足够的修改时间,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。
(三)预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
由培养单位或课题组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(副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)组成预答辩委员会,要求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一半,答辩主席由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担任,导师可作为预答辩委员会委员。
(四)预答辩的组织与程序
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需提前两周在“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”中提交预答辩申请,并按要求录入预答辩时间、地点等相关信息,研究生督导组将随机进行抽查督导。
预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初稿提出问题,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、学术水平、工作量、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、研究成果、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,并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,同时给出预答辩结论。
预答辩成绩为“通过”与“未通过”。结论为“未通过”时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,全面修改学位论文,重新进入预答辩程序。
预答辩结束后,由培养单位在“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”中录入预答辩成绩。
二、硕士、博士研究生答辩
(一)博士研究生答辩资格
根据《amjs澳金沙门线路学位评定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纪要》第五条规定,对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,学位论文评审合格即可申请答辩,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,除学位论文评审合格外,科研成果须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后方可申请答辩。
(二)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
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,另设答辩秘书1人。要求5名答辩委员均为博士生导师,至少聘请1名校外同行专家,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同行专家担任,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。答辩秘书由相同或相近专业教师担任,要求为讲师及以上职称。
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3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,另设答辩秘书1人。要求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,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。答辩秘书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教师担任。
(三)答辩的组织与程序
研究生须于答辩前5个工作日在“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”中提交答辩申请。答辩前一天,研究生要在校内主要公告栏张贴“硕士/博士学位论文答辩”公告。
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,答辩人宣读《论文原创性声明》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,答辩委员及其他人员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报告内容进行提问,答辩人回答问题。
答辩委员逐个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答辩决议,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(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),由答辩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。
为了保障答辩的规范性和严肃性,研究生督导组将对答辩现场进行抽查监督。
(四)答辩成绩与录入
答辩成绩为“通过”与“未通过”。学位论文答辩“未通过”的研究生,根据《amjs澳金沙门线路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“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,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修改论文,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,重新答辩一次。最后答辩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”。
答辩结束后一周内,由培养单位在“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”中录入答辩成绩。
三、其它
(一)本次答辩通过,但不毕业的研究生,再次申请毕业时需重新办理学位论文评审、答辩
(二)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